致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劳动保障厅的一封公开信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劳动保障厅:
我们是中国石油西南油气田分公司重庆天然气净化总厂职工。由于公司在成都,所以我们的社保关系在四川省。我厂从2000年减员增效开始,执行所谓有毒有害工种提前退休的政策,条件是:凡累计有毒有害工种工龄达到8年,男职工55岁退休,女干部50退休、女工人45退休。其依据是“国发[1978]104号《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的通知”和“川革发[1979]22号四川省革命委员会《关于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国发[1978]104号文件的通知》。
虽然2011年还在执行1978年的文件未免有些不解,但文件体现的精神是保护劳动者的身体健康,这一点是勿容置疑的。众所周知,70年代的我国百废待兴、生产技术、工艺极端落后,环保措施无从谈起,某些工厂的工人劳动环境差、劳动强度大是事实,国家出台保护性的政策充分体现了党和政府对劳动者的关爱。如今已是2011年,国家建设突飞猛进,各行各业已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当初的工况早已成为历史,员工的工作环境得到了极大改善。不可否认,可能还有极少部分员工的工作环境不尽如人意,但是,这也决不能成为有关部门裁员的理由和借口。为什么政府部门不仔细审查、逐一甄别,而要搞一刀切呢?大家知道,关于社会养老金问题,国家负担日益严峻、早已不堪重负。作为政府社会保障机构,理所当然应有所作为,严格审查提前退休条件,承担社会责任,为国分忧,而不是任由有关企业为一己私利,不顾社会责任,钻政策空子。
以我所在工厂为例。按我们工厂自己的说法是:工厂的主要生产任务是净化天然气,即脱除原料天然气中的硫化氢、有机硫、部分二氧化碳等杂质,输出洁净、优质的商品天然气。是综合配套齐全、技术先进的大型天然气净化厂。工厂先后获得了全国五一劳动奖状、全国“安康杯”竞赛优胜企业、全国职工节能减排合理化建议优秀组织单位、重庆市五一劳动奖状、重庆市安全生产先进单位、集团公司先进集体、集团公司花园式单位、实现了生产与安全、企业与社会、企业与员工的和谐发展。实现“装置优化运行、管理科学规范、净化技术领先、队伍素质优良”四大目标,形成“立足国内、走向海外”天然气净化发展新格局,建设国内领先、世界一流的天然气净化基地。
从上述中可以看出,我厂的主要生产任务是净化天然气中的杂质,并不单纯是脱硫,脱硫只是生产过程中的一个内容。由于气质发生变化,这几年我厂处理天然气已变为低含硫,其所谓危害程度就更低了。我厂取得了各种各样的荣誉称号,是综合配套齐全、技术先进的大型天然气净化厂。可是,因为“脱硫”,我厂的部分员工就被列入了所谓有毒有害工种,被迫提前“退休”。
从我厂生产现状看,净化操作工(也就是所谓的脱硫工)分为现场、中心控制室两种。现场操作人员依据中心控制室指令,到装置现场处理中心控制室不能处理的极少数任务,生产主要过程由中心控制室人员操作计算机处理。检维修工作由另外的工种承担。
70年代末,我厂由日本设计,建成了当时亚洲规模最大,技术最先进的天然气处理厂。随着天然气处理技术不断进步及多次技术改造,我厂已成为目前拥有国内最先进生产技术、环保技术的天然气处理厂和国内天然气净化技术主要培训基地。我厂的目标是形成“立足国内、走向海外”天然气净化发展新格局,建设国内领先、世界一流的天然气净化基地。多次被集团公司、地方政府评为花园式单位、园林式单位。
我们也知道,就全国范围而言,有少部分工厂中的部分工种确实存在有毒有害的情况,这些工人也愿意提前退休,享受国家政策的关爱,但就我厂而言,文件描述的工况早就不存在。但为什么厂领导要想法设法与“78.104”号文件挂钩,让部分工人提前退休呢?不言而喻,厂领导只从部门利益出发,考虑减轻本厂压力,甩包袱给社会,不愿承担社会责任。
什么叫有毒有害?如何定义?按照国发[1978]104号文件“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的通知”精神,我厂根本算不上有毒有害。如果我们这样技术先进,环保设施一流,多次获得集团公司、地方政府颁发的环保先进单位称号的在国内外上市的企业,被认为是有毒有害到不能继续工作的程度,恐怕全国大多数工厂都得关闭了。再说,我厂主要工种是净化操作工和仪表工,可这俩种工种都被列入了有毒有害工种,属于提前退休之列。一个企业的主要工种全部属于有毒有害工种,这样的企业真的是有毒有害的污染大户,应该早就关闭了吧。这种情况和正常吗?
这种做法对妇女特别不公平。一是按照规定,女职工45岁或女干部50岁退休时,大部分人正处于上有老、下有小,经济负担沉重的关键时期,这个时候强迫其退休,不利于保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不利于家庭稳定、不利于社会稳定。二是女工人45岁退休,其工龄无论如何都达不到30年,那么在计发养老金时其切身利益肯定会受损(据说30年工龄与30年以上工龄养老金计算标准是不一样的)。三是如女干部18岁参加工作至26岁在所谓有毒有害工种工作,经过自身努力,在27岁以后的23年都在与原工种工作条件截然不同的干部管理岗位工作,可是按照规定,也得在50岁退休,明显有失公平。更关键的是,企业执行该文件的目的,早已不是从关心职工身体健康、保护职工合法权益出发,而是将该文件作为变相解雇职工的的借口,从而增加了社会负担。
建议:
1、国家有关部门在审批提前退休条件时,能调查了解、实事求是,仔细甄别,不搞一刀切。必要时,派员实地调查,尊重事实。
2、在审查有关条件时,应关注和尊重职工本人意愿,不能以企业单方面申请为必要条件,必须公示和听取职工的意愿。
3、在审查女职工提前退休条件时,需特别慎重,切实保护广大女职工的合法权益,保护其继续享有劳动的权利。
4、公示提前退休工种名录,让职工心中有数;公示审批手续,增加透明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