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秉承大资本老板意旨,非法再审,践踏法律、剥夺老百姓合法产权。
正如江北区法院法官告知,我们“实行反租、保留产权”的意见,“买家不干”(即大资本老板“不干”),政府就决定“整体拍卖,一个产权户不留”,甚至“有产权证的,产权证注销”,此种牺牲我们小老百姓的合法权益,以满足大资本老板的暴利企求之作法,太不公平,也违反我国宪法、民法通则保护公民合法财产权之规定。
果然,在2006年10月下旬,江北区法院在我家住所外张贴《公告》,限令我们在10月31日前到江北区法院领取诉讼文书,否则“缺席判决”。我们立即去江北区法院领取了2006年9月25日《民事裁定书》,《再审案件应诉通知书》、《传票》等有关文书。其《民事裁定书》称:“本案由本院院长决定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进行再审”,但却无人申请再审。以后,在没有再审申请人(违反民事诉讼法第180条),超过诉讼时效6年(违反民诉法第182条)的情况下,由江北区法院违法再审;在庭审中,没有再审申请人或代理人出庭,无人提出再审请求和陈述再审理由,由法院对“被决定人”谢波等单方询问,谢波等“被决定人”则单方陈述和举证,并取得庭审的绝对优势,但江北区法院于2006年12月28日作出的(2006)江民再初字第5号《民事判决书》,却无中生有、张冠李戴,将谢波等“被决定人”称为“再审原告”(本案“再审原告”不是谢波等人,而是江北区法院院长及其审判委员会),判决:“撤销”当事人无异议,八年前的生效《民事调解书》;由三年前(2003年12月)已被吊销营业执照,早已不存在瑞信公司“返还谢波购房款”和“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而谢波等人所购房屋产权,却不明不白,去向不明。此种无再审申请的当事人,无再审请求和理由,无对方诉讼当事人,亦无再审判决义务主体,由法院自定、自审、自判,根本构不成“诉讼”的超世界水平的荒唐判决,也只有重庆的法院才创造得出来。
嗣后,我们依法上诉,重庆市第一中级法院于2007年11月17日作出(2007)渝一中民再字第281号《民事判决书》,摘掉了我们“再审原告”的帽子,判决“撤销”一审法院的第二、三两项判决,增加了瑞信公司“返还”购房款金额16.8万余元(一审漏算)和逾期交房违约金20余万元,维持一审其他判决。
就这样,重庆法院为维护大资本老板的暴利,秉承大资本老板和政府某些官员的旨意,不惜践踏民诉法有关程序规定和我国宪法、民法通则有关保护公民合法财产权的规定,剥夺了我们合法购买、且已交付使用,并已出租6年的合法房产。
三、谢波遗属及亲友坚决要求按2007年违法判决时之市场价进行补偿。
自2004年5月重庆市高级法院第一次拍卖华音大厦以来,谢波就为自己的合法权益,向法院、政府、人大、政协等有关权力机关及其领导反映、报告、要求依法解决。特别是在2006年9月江北区法院强行拍卖、违法再审以来,谢波更是满腹含冤,一腔义愤,不断向有关法院、政府、人大、以及各级权力机关及其领导反映,甚至写出公开信、请愿书等,跪求依法、维权,经几年来的奔波和精神折磨、谢波积劳成疾,于2009年2月查出身患喉癌,并住院治疗,5月转入西南医院进行放、化疗、病情有所好转。
由于谢波给全国人大的请愿材料,被全国人大领导批转重庆市人大,市人大领导批转给重庆市高院妥善处理,市高院执行局通知谢波于7月20日下午到市高院接受询问。谢波因数月放、化疗导致的身体极度虚弱,离开医院的消毒、空调房,冒着酷暑,于7月20日下午3时按时到法院接受询问,从而导致感冒和肺部、喉部感染、病情恶化、抢救无效,于2009年7月31日7时25分含恨去世。
现留下遗孀,刚刚上高中一年级的儿子和84岁的老母,皆无工作和生活来源,过去的数十万积蓄和部分亲友借款已于1998年购房花光,以后靠华音大厦商铺的租金维持一家人生活。2006年9月江北区法院强行拍卖华音大厦,10月清场以后,断绝了我们的租金收入,我们一家全靠亲友接济和借贷度日,加上谢波的医疗费用,现已债台高筑。如果重庆市法院和政府为了大资本老板的暴利,硬要强行贱价收购我们的房产(其补偿连1/3房产都无法购回),不按2007年再审判决时之市场价合理补偿,剥夺我们孤儿寡母的生存条件,我们母子只有拼死一搏,以慰谢波亡灵,充其量再以身躯和头颅承受你们的暴力镇压。
为此,特请人大督促重庆市高院在短期内并拿出市场价补偿方案,我们,包括谢波的亲友、再不能忍受你们,为维护大资本老板的暴利,而侵夺我们小老百姓的合法财产了。
谢波遗孀:陆桂珠
二O一01年一月二十日
主送:重庆市高级法院、重庆市政府
抄送:中共重庆市委、重庆市人大、市纪委、市政法委
全国人大、国务院办公厅、中纪委、中央政法委……有关新闻媒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