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朋友跟我讲一件他正遇到的事,我也很纳闷,百思不解,为了简单起见,过程简述如下:
甲购了房后,卖给了乙,乙购了房二年后又卖给丙。甲、乙的交易已经完成,该交的契税和个税、营业税都已交完,产证已经变更完毕,房子早就交接了。甲本来以为没事了,没想到二年后,乙又找到甲,乙说我想卖房给丙,但有关部门却说要看甲当年的个税和营业税的收据原件才可以确认当年是交了税的,否则,乙卖给丙的时候乙要承担从零到售价的全部营业税和个税。
天下有这样的道理吗?房子已是乙的了,甲在办理产证过户的时候已交纳了所有的税费(不交税费怎么能办理产证过户!),房产部门凭什么说不见甲当年交税收据的原件就不承认该房子在买卖过程中交了税?
我们假设一种极端情况,甲以为房子交易完成了,没事了,不注重保管收据了,或者小偷不小心顺手偷走了,乙卖给丙的时候,乙就要承担从零开始的全部的税费吗?钱已被相关部门收了一遍,还不够,还要变着法儿再收一遍吗?
北京,有这样霸道的二手房交易流程吗?
非常困惑,请曾是甲、乙或丙的朋友们出来解解惑,谢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