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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房产』请看啊!平果县房产历史上最令人发指的所作所为!

访问数:641   回复数:11
楼主作者:zsmlaoshi  发表日期:2010-12-27 16:47:00
  请看啊!平果县房产历史上最令人发指的所作所为!
  业主:赵世立,男,1974年03月15日生,壮族,身份证号码:452126197403150350;住址:广西隆安县雁江镇和济村拉堂屯61号;代理人赵世敏,男,1978年08月28日生,住址:广西隆安县雁江镇安宁街177号,身份证号码:452126197808280313,电话:13878681514、15078696171。
  开发商:平果天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公司注册地址:平果县武装部办公楼一楼,营业执照注册号:451023200001045,企业资质证书号:4511L0074,法人代表:林清亻弟 ,联系电话:0776-5838788,邮政编码:531400,现公司办公地址:平果县城龙路盛世豪庭二楼,销楼部地址:平果县新兴路(原商业局地块、旧车站帝边、中兴购物百货斜对面)蔚蓝国际,销楼部电话:0776-5836311、5826366。
  请求事项
  请求天益房产履行《商品房买卖合同》和《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相关责任和义务:1、天益房产砌好业主与隔壁业主的隔墙;2、天益房产砌好业主卫生间的隔墙;3、天益房产保持业主从电梯到住宅门口的正常出入通道畅通;4、保持业主住宅窗外的正常的采光;5、天益房产给业主办理交房手续6、天益房产按日赔偿业主已付款万分之三的违约金;7、天益房产按按市场价每月支付给业主600元人民币,从交房期限2010年06月30日算起。
  事实与理由
  业主于2009年07月21日在天益房产处购买一套商品房,位置在平果县新兴路蔚蓝国际住宅小区的1幢4层411号房,建筑面积为58.38平方米,该商品房单价为2369.78元人民币/平方米,总金额为138348元人民币,首付为20%。业主和天益房产双方于2009年07月21日签定《商品房买卖合同》,业主按合同付给天益房产20%的首付款,共计28348元人民币。业主于2009年07月30日办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屋预告登记证明》,业主于2009年08月11日办理银行按歇,并从2009年09月开始月供675.77元人民币至今。
  根据《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第八条规定:出卖人应当在2010年06月30日前,依照国家和地方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该商品房经验收合格后,交付买受人使用。而且“蔚蓝国际” 住宅小区的业主们绝大部分已经交房正常使用了。但,天益房产以业主“拒绝和其签定15年的出租合同”为由拒绝办理交房,业主多次明确表示:这是典型的强签强租的违法的霸王行为,严重的侵犯了业主的合法权益。但,天益房产总以不交房为要挟,一意孤行,一拖再拖,不办理正常的交房手续。据业主所知,天益房产已经把业主所在的第四层的整个楼层在不经过第四层各个业主许可的前提下在交房之前租给冠超市作仓库使用,而且冠超市已经2010年01月01日正常营业至今了,这是一种典型的未经业方许可就私自把业主住宅改作商业使用的从事商业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现在天益房产强行要业主签定15年的出租合同,这样就严重的权犯了业主的合法的住宅权。根据《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十一条 规定: 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采取售后包租或者变相售后包租的方式销售未竣工商品房。请天益房产立即停止侵权违法行为,并履行《商品房买卖合同》相关责任和义务。
  证据名称和证据来源
  1、《商品房买卖合同》复印件;2、《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屋预告登记证明》复印件;3、首付房款票据复印件;4、银行已付的月供详细数额复印件;
  我已委托南宁市经纬法律事务所办理此案,并随时在网上公布事情的进展情况:个人主页http://zsmlaoshi.blog.163.com/,QQ:634427715,372155884,新平果网站:http://www.xinpg.com/,或在百度输入:平果天益,天益房产,天益……等等关键词,即可看到网上公布的此案即时具体进展情况。请第四楼层的业主们看到报道后主动与我联系,不管签了15年的合同还是不签,我们都可以要回我们的房子,这是因为天益房产把我们的“住宅房”私自改成“商业用途”,这是严重违法的事实!我们的房子,我们作主!我们集体力量必能成功!再次感谢大家的关注与支持!让我们一起反抗天益房产和冠超市的强占他人住宅的违法行为!我们始终坚信真理可以战胜一切霸道行为!!!
  联系电话:谢姐13367566576,赵生15078696171,13878681514。
  
1#作者:zsmlaoshi  回复日期:2011-1-9 17:35:00
  有照片为证




2#作者:snailyes  回复日期:2011-1-17 11:50:00
  黑!
3#作者:scm733  回复日期:2011-1-31 21:24:00
  这是个什么社会啊!!!
4#作者:zsmlaoshi  回复日期:2011-3-22 0:24:00
  众所关注的天益房产与赵世立购房合同纠纷一案(2011年01月05日立案,2011年02月16日下午3时于平果法院开庭)未判,一案又起:天益房产状告赵世立侵犯其名誉权一案(2011年03月21日上午9时于平果法院开庭)的最新进展如下:
  
  
  1、原告天益房产的诉讼要求增加了:要求人民法院判被告赵世立赔偿因其侵害行为造成名誉损失费十万元。
  原告天益房产的原来的诉讼要求如下:
  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停止侵害行为,并在造成告名誉损害的范围为原告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
  
  2、经过原告和被告双激烈的辩论,平果人民法院休庭审理中,亦未作出判决。
  
  
  
5#作者:zsmlaoshi  回复日期:2011-5-24 20:28:00
  众所关注的天益房产与赵世立购房合同纠纷一案(2011年01月05日立案,2011年02月16日下午3时于平果法院开庭)未判,一案又起:天益房产状告赵世立侵犯其名誉权一案(2011年03月21日上午9时于平果法院开庭)的最新进展如下:
  
  1、原告天益房产的诉讼要求增加了:要求人民法院判被告赵世立赔偿因其侵害行为造成名誉损失费十万元。原告天益房产的原来的诉讼要求如下: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停止侵害行为,并在造成告名誉损害的范围为原告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
  
  2、经过原告和被告双激烈的辩论,平果人民法院休庭审理中,亦未作出判决。
  
  附:截致2011年05月24日止,以上就是两案情的进展情况,电话:13387762183,13878681514
6#作者:zsmlaoshi  回复日期:2011-6-2 16:53:00
  赵世立案情进展:广西壮族自治区平果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1)平民一初字第121-1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平果县人民法院就《天益房产状告赵世立侵犯其名誉权一案》于2011年05月30日下达民事载定书,原文如下:
  本院在审理原告平果天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赵世立名誉侵权纠纷一案中,因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附:截致2011年06月01日止,电话:13387762183,13878681514
  
  案件回放:
  
  众所关注的天益房产与赵世立购房合同纠纷一案(2011年01月05日立案,2011年02月16日下午3时于平果法院开庭)未判,一案又起:天益房产状告赵世立侵犯其名誉权一案(2011年03月21日上午9时于平果法院开庭)的最新进展如下:
  
  
  1、原告天益房产的诉讼要求增加了:要求人民法院判被告赵世立赔偿因其侵害行为造成名誉损失费十万元。
  原告天益房产的原来的诉讼要求如下:
  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停止侵害行为,并在造成告名誉损害的范围为原告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
  
  2、经过原告和被告双激烈的辩论,平果人民法院休庭审理中,亦未作出判决。
  
  附:截致2011年04月12日止,以上就是案情的进展情况,电话:13387762183,13878681514
  
  
  关键词:平果天益 天益房产 平果县 人民法院 赵世立
7#作者:li1239595  回复日期:2011-8-26 14:04:00
  南宁河洛周易文化咨询有限公司 本公司是南宁市唯一一家经工商局合法注册的风水结合装饰的咨询公司,各类执照齐全。公司拥有一批专业风水咨询顾问和专业施工队伍,竭诚为您打造风水旺宅。 黄俊文师傅 广西防城港人,著名玄学师,中华易学研究院副院长,“首届全球华人易学名人高峰会”南宁代表团团长, 中国杨公风水学研究院副院长, 中华易学研究院副院长, 中华易学研究院南宁中心主任, 全球华人十大地理师, 全球华人十大正宗风水师, 全国百名杰出风水策划师 公司荣誉:中国最佳杨公风水机构奖, 中国易学建筑环境装修策划十佳设计单位 经营范围:专业命理预测、风水布局、人生运程指导、吉名选取、福宅选取、阴宅造葬、各种法事消灾纳福、吉课选取及评鉴......有缘者欢迎联系QQ:1975344456或 致电:15296509899
8#作者:zsmlaoshi  回复日期:2012-1-18 20:46:00
  赵某向一审法院平果法院和二审法院百色中院拜年并赠送锦旗与诗歌

  在龙年到来之际,鉴于一审法院平果法院和二审法院百色中院都故意适用法律错误,使我赵某从失败走向失败。然而,成败早已与我赵无关,我只要一个过程。简而言之,成亦是败,败亦是败;反之,胜亦是胜,败亦是胜。所以说,从某种意义上说(换句话说),两审法院一脉相承,都故意适用法律错误,也是使我赵某从成功走向成功。所以赵某特向两审法院拜年,希望两审法院在新的一年里,继续发扬“故意适适用法律错误”之优点,以便我赵某及某些相关者有权可维,继续将维权进行到底。
  两审法院的伟大之处在于:故意忽略了合同的四个生效要件“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实;三、不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四、具备法律所要求的形式。”中的后两个生效要件。
  平果天益与平果冠超市所签定的房产租赁合同违法(即违反以上第三要件之规定),因为损害了第三人的利益。所违反的具体法律法规在此做略。
  平果天益与平果冠超市所签定的房产租赁合同不具备要求的形式(即违反以上第四要件之规定),所以说其房产租赁合同无效,详细法律法规如下: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五十三条规定“依照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批准手续,或者办理批准、登记手续才生效,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当事人仍未办理批准手续的,或者仍未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合同未生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登记手续,但未规定登记后生效的,当事人未办理登记手续不影响合同的效力,合同标的物所有权及其他物权不能转移。”
  2、《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办法》第五十三条规定“房屋租赁,出租人和承租人应当签订书面租赁合同,约定租赁期限、租赁用途、租赁修缮责任等条款,以及双方的其他权利和义务,并向房产管理部门登记备案。”
  平果天益与平果冠超市所签定的房产租赁合同没有办理法定的登记备案手续,所以说该合同不具备完全的生效要件,属于无效合同。
  然而,两审法院都玩起了“有钱能使鬼推磨”的游戏,使我赵某倍感震惊,使我不得不说出梦话来:我是谁?我坦白,我承认,我最无赖,我只认钱不认人,我只认钱不认法,我把权钱之术应用到了极致……只因没有谁把我更好的监督到位……
  一审法院平果法院和二审法院百色中院都故意适用法律错误的所作所为必将引起广大人民群众的公愤和震怒……如果司法与如此的不公与滥用,那么这必将是一个严重的社会问题。
  2012年01月17日(农历二十四)于广西隆安
  关键词:百色中院,平果法院,一审,二审,适用法律错误
  赵世敏电话:13878681514,13387762183
11#作者:zsmlaoshi  回复日期:2012-2-16 14:21:00
  百色中院目无国法,民告官不立案,推三倒四,逻辑颠倒,哭笑不得,视频实录惊人内幕
  ——我们不禁要问,广西百色的司法部门到底怎么了?会不会有可怕的惊人腐败内幕?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案件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08〕1号) 第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行政诉讼法第十四条第(三)项规定的应当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 (一)被告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案件,但以县级人民政府名义办理不动产物权登记的案件可以除外。
  法律正确分析:
  1、 本案的被告为“平果县人民政府”;
  2、 本案以赵世立的名义办理不动产物权登记(即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
  以上分析表明,本案由百色中院管辖,并且给予立案或给出不给予立案的书面理由;但百色中院目无国法,最不讲法,最不讲理,以本院规定的“家法”大于“国法”为由,对民告官不立案,推三倒四,逻辑颠倒,死活不给书面理由,硬说由平果法院管辖,令人哭笑不得。
  ——我们不禁要问,广西百色的司法部门到底怎么了?会不会有可怕的惊人腐败内幕?请看现场视频实录:
  优酷网http://v.youku.com/v_show/id_XMzUwNTQ4MjIw.html
  新浪网http://video.sina.com.cn/v/b/70976161-1253348843.html
  酷6网http://v.ku6.com/show/HD-bXvxgn049PbadiEmRoA...html
  等等………………

  当事人联系电话赵世敏13878681514,13387762183

  (附:本案起诉状原文)
  行政起诉状
  原告:赵世立,男,1974年3月15日生,壮族,农民,住广西隆安县雁江镇和济村拉堂屯61号,身份证号码452126197403150350。电话:13387762183,13878681514。
  被告:平果县人民政府,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平果县行政中心大楼,电话:0776-5821603,法定人代表:韦正业。
  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赔偿原告赔偿金5850元(650元×18个月÷2,暂计算到2011年12月31日,直到开发商实际交付房屋之日止),立即停止侵害,继续依法对平果县的房地产市场履行监管职责;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诉讼事由:被告对平果县的房地产市场监管不到位,属于行政不作为。这种行政不作为的作为导致了原告在平果县购房后无法如期入住的事件的发生,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成为了受害者,被告成为了间接侵害者。
  事实和理由:2009年7月21日原告在平果天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开发商”)购买了一套商品房(即“蔚蓝国际”1号楼411号房,以下统称“标的房屋”),双方并当日签订了一份《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约定:房屋的价格为138348元,被告限在2010年6月30日前将房屋交付原告使用,并约定了违约责任等条款。合同签订后,原告已向银行按揭贷款向开发商支付了全部房款,然而直至今日开发商没有按合同的约定期限向原告交付房屋,而是将房屋出租给他人作仓库使用。对开发商的违法违规行为,被告理应依职权进行监管和纠正,并限期开发商进行整改,限期交房给原告。
  但被告未履行监管职权,或监管不到位,因此原告依法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法院依法判决,支持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以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具体法律根据及理由如下具体分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第四十一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对于公民的申诉、控告或者检举,有关国家机关必须查清事实,负责处理。任何人不得压制和打击报复。由于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侵犯公民权利而受到损失的人,有依照法律规定取得赔偿的权利。”
  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以上三条法律条文可确认原告有权利参与和监督被告的行政行为,可确认原告有权利向被告依法提起诉讼,也可确认原告有权利向被告提出批评和建议和要求赔偿,又可作为本案立案的法律根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2007年修正)》第七条规定“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土地管理部门依照国务院规定的职权划分,各司其职,密切配合,管理全国房地产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土地管理部门的机构设置及其职权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第十二条规定“土地使用权出让,由市、县人民政府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出让的每幅地块、用途、年限和其他条件,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会同城市规划、建设、房产管理部门共同拟定方案,按照国务院规定,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实施。直辖市的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行使前款规定的权限,由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以上《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两条法律条文可以确认被告是监管平果房地产市场的国家机构,被告是行政主体。
  据据《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十一条 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采取返本销售或者变相返本销售的方式销售商品房。 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采取售后包租或者变相售后包租的方式销售未竣工商品房。”第四十五条 规定“本办法所称返本销售,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以定期向买受人返还购房款的方式销售商品房的行为。本办法所称售后包租,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以在一定期限内承租或者代为出租买受人所购该企业商品房的方式销售商品房的行为。”
  很明显,开发商的行为已经构成“变相包租” 、“售后包租”违法违规行为,被告理应在交房期限2010年6月30日的第二日起依职权给予纠正或给开发商下达期限整改指令,并限期开发商交房给原告。但被告没有这样及时干预和监管,这就是被告没有履行职责的第一个方面。
  第二个方面,开发商私自改变“蔚蓝国际”1号楼第四层的设计用途,被告理应在交房期限2010年6月30日的第二日起依职权给予纠正或给开发商下达期限整改指令,并限期开发商交房给原告。但被告没有这样及时干预和监管,这就是被告没有履行职责的第二个方面。
  被告在以上两个方面的监管失职,造成了原告购房却不能入住的局面,这种行政不作为的作为导致了原告在平果县购房后无法如期入住,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成为了受害者,被告成为了间接侵害者。因此,被告理应作出赔偿,停止侵害,继续依职权履行对平果县房地产市场的监管职责,杜绝类似事件的发生。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二条规定“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有本法规定的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情形,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本法规定的赔偿义务机关,应当依照本法及时履行赔偿义务。”第四条规定“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财产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四)造成财产损害的其他违法行为。”第六条规定“受害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要求赔偿。”第七条规定“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行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该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赔偿法》第二条和第六条确认了原告有权要求赔偿,第四条第(四)款明确了赔偿范围,第七条明确了赔偿机关就是被告。
  综上所述,被告在平果房地产市场上的监管失职,造成了原告在平果县购房后却不能入住的事件的发生,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成为了受害者,被告成为了间接侵害者。因此,被告理应对受害者作出赔偿,立即停止侵害,继续依法对平果县房地产市场履行监管职责,杜绝类似事件的发生。
  希望法院依法公正判决,希望法院依法支持原告的赔偿请求,支持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维护诉讼人的合法权益。
  致此
  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
  起诉人
  (签字、按手印): 赵世立
  2011年12月30日

  ——我们不禁要问,广西百色的司法部门到底怎么了?会不会有可怕的惊人腐败内幕?请看现场视频实录:
  优酷网http://v.youku.com/v_show/id_XMzUwNTQ4MjIw.html
  新浪网http://video.sina.com.cn/v/b/70976161-1253348843.html
  酷6网http://v.ku6.com/show/HD-bXvxgn049PbadiEmRoA...html
  等等………………
  当事人联系电话赵世敏13878681514,13387762183
  关键词:百色中院 平果政府 司法部门 广西百色 腐败内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