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年9月18日在湛江市霞山区海头镇北月村发生一起二死一伤的重大交通事故,至今该案未得到合理公平的处理。公安机关经过N次讨论无结果?事故认定书与答复意见忆不是实事求是作出的结论。一个肇事司机,公安机关出警12次查缉无果,是司机狡猾还是警察无能,或是执法不公?此案两死一残,全现场的堪查共有64张相片,但随卷的是31张。经公安机关内部和霞山检察院复核,其他33张现场现场在哪里?都反映了些什么情况?死者、残者在法律上得不到公正定性与经济赔偿。现受害者家属已出现精神失常,因此事,已有亲人已故。
此案疑点重重,一、事故发生后,肇事司机梁懂(湛江遂溪人)既不报案也不等候交警到现场,当即逃离现场,依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的第20、21条规定,梁懂应负直接故意的全部责任,但到认定书下来时却负次要责任,而且对于逃离现场的情况,认定书只字不提。至于梁懂负案在逃的恶劣行为,交警是什么态度呢?
1、交警对事故现场勘查故意告假,把事故地点的距离记录偏离200多米;
2、事故是由一辆无牌摩托车撞倒受害者的车而引发的后果,交警收藏的另外33张相片可清楚反映出来,霞山检察院也已经审理指出,但办案交警并没有将这一情况记录在案,在两次责任认定书中都避开这辆红色摩托车。
3、事故发生后第三个月才出榜告示寻找目击证人,这是寻找宝藏吗?
4、在逃司机梁懂曾提供陈述书提及一辆红色摩托车导致的事故。但以上情况交警部门致之不理,难道这不是执法者徇私所致吗?
二、事故发生在2003年9月18日,直到2003年10月27日交警部门才作出责任认定,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第23条的规定,将该交通事故作为“情节复杂”的事故处理,在2004年1月19日的调解会中,司机都不到场,交警部门代替司机签名认可,这样的调解合法吗?
请求有关部门,有关领导关注此安,进行法律监督,查清此案中的徇私舞弊的有关人员,绳之以法。对负案在逃司机缉拿归案,追究其相关责任,给死者一个公道,给受害者家属一个安慰。
以上句句属实,请相关部门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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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册有详细资料(包括肇事司机资料、两级交警部门认定书详细资料等)
参加过此案的民警有:湛江霞山交管股谢青录、麦青、龙云、等;湛江交警支队李永超等
受害者家属QQ:1733712954(空间有详细案件资料)
邮箱:1733712954@QQ.com
希望好心人帮忙调查、给建议、转发。受害者家属表示万分感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