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湛江电力实业总公司”原属广东电网公司湛江供电局(以下简称“供电局”)的属下单位。于2009年1月1日“总公司”职工被违法停工后,导致集体所有制企业的利益严重受损(至今,七千多平方米的厂房和几十台汽车、一百多万一套的试验设备被废置两年多,几十名职工及家庭没有了生活出路),也侵害了职工的合法权益,职工被迫离开工作岗位。企业和职工已被停工、停薪三年多,职工几十个家庭的都失去了唯一的生活支柱。至今“总公司”职工及家庭老少有病没钱医,有些患病职工被推进手术室面临生死边缘,医疗费用债台高筑。由于没有了工作,职工的子女上学及三餐等问题都靠到处借、筹钱来维持生活。
而“总公司”法人谢超超不但不履行法人职责,却继续借用“供电局”职工在“总公司”工作并领取着高薪。并且串通“供电局”和“广东雷能电力集团有限公司”蔡建中等人,企图通过停工、停薪等违法手段威逼职工就范,以达到其等占有集体企业资产之目的,置“总公司”职工生死而不顾。“总公司”职工们向相关职能部门反映情况至今都没有得到合法、合理的解决。职工在迫于无奈的情况下,唯有恳请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和相关职能部门及社会正义媒体为“总公司”职工主持公道,以便按国家“保稳定、保民生、保增长”及“十二五”等方针政策来维护集体企业的利益和解决被停工停薪职工的生活出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以下简称:《集体条例》)的规定知道,总公司的财产属于职工集体所有(第四条),企业的公共积累,归职工集体所有(第三十七条)。职工是总公司的主人,有依照法律、法规和集体企业章程行使管理企业的权力。集体企业职工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第八条)。集体企业的合并、分立、停业、迁移或者主要登记事项的变更,必须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并由本企业提出申请,报经原审批部门批准,依法向原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第十五条)。从以上的事实和法律规定可知,职工作为企业财产的所有人和劳动者,依法享有对企业的经营管理权和企业财产的支配权,并享有按照按劳分配领取劳动报酬的权利。但是,“总公司”的负责人谢超超串通“供电局”和“广东雷能电力集团有限公司”蔡建中等无视上述的事实和法律规定,企图借改制之名,剥夺职工作为企业财产所有人的权益和作为劳动者享有劳动和领取报酬的权利。“供电局”在“总公司”职工完全不知情的情况下,违规向湛江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作出《关于湛江电力实业总公司改制的请示》(湛供电电[2007]12号)(注:按法律规定,是否改制应由“总公司”决定,而不是由“供电局”决定)。“总公司”负责人谢超超应“供电局”的改制之名,作出违法和不符合规定的《湛江电力实业总公司改制员工安置方案(草案)》,企图在改制的过程中通过违法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关系,并用职工所有的公司产权转让所得的小部份费用来打发职工。这样,“供电局”、“广东雷能电力集团有限公司”负责人蔡建中、“总公司”的负责人谢超超等就可以侵占职工所有的公司财产,完全置职工生死于不顾。由于违法的《安置方案》得不到职工的审议通过,“总公司”的负责人谢超超就对职工采取停工停薪的违法手段,企图强迫职工就范,以达到其等占有集体企业资产不可告人之目的。
在2008年12月29日“总公司”所发的《停工通知》上写明的原因是:“我公司未能符合市场的要求取得电监会颁发的施工资质证书,导致08年以来的工程承揽量严重萎缩,财务状况严重不良,加上公司改制安置方案未能通过及实施,致使公司无法继续运作。”,但是,如果违法的《安置方案》能通过及实施,职工就要被解除劳动合同,原有的公司就要撤销,又何来的公司继续运作呢?如果违法的《安置方案》能通过及实施,那么公司才真正是永远无法运作了。财务状况是否严重不良,是否达到无法支付薪酬的程度,由于财务状况没有公开,职工不得而知(因“供电局”摊派出的人员掌管和控制着“总公司”所在单位的人、财、物),“总公司”《安置方案》中称已负债19943万元(1.9943亿元)必须改制,以及财务状况严重不良等完全是“总公司”的负责人谢超超片面之词。“总公司”最初获得110KV及以下输变电工程的设计和施工资质证书,在2002年又获得省建设厅颁发的送变电工程专业承包贰级[220KV及以下送电线路(含电缆工程)和同电压等级变电站的施工]资质证书。2007年又取得“电监会”颁布的10KV施工许可证等。在“总公司”有施工资质的情况下,“供电局”只让其违规投资的“广东雷能电力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雷能公司”,法人代表:蔡建中,党员,其是前任“总公司”法人代表。“雷能公司”是“供电局”工会与其管理层等人为股东控股的股份制公司,“总公司”的负责人谢超超也是其中股东之一。)投标。“雷能公司”是利用“总公司”的资质和设备等基础上超常规地发展起来的,才导致“总公司”2008年的工程承揽量下降。违规成立的“雷能公司”是把“总公司”的部份资质证书偷梁换柱地转到其名下的,即:把“总公司”属下的“新宇电力工程公司”(又称三公司)的10KV及以下输变电施工资质和湛江电力设计室的设计资质偷梁换柱地更换到“雷能公司”的名下。而“雷能公司”自非法成立以来一直是占用“总公司”的场地内办公等。在“总公司”的《停工通知》上作出的决定显然是不符合事实和互相矛盾的:“总公司”本部及所属一、二、三公司由于无法运作停工放假,而“总公司”所属的其他几个单位还能继续运行,继续上班?本公司的职工已停工停薪,却还要继续借用“供电局”职工继续留守工作岗位?因此,“总公司”在“停工通知”上所写明的停工原因与客观事实不符,停工停薪的做法是违法的,已严重损害了集体企业和职工的合法权益。
我们知道,湛江电力实业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是谢超超,“供电局”委派的。但是,“供电局”工会委员会在湛江又投资成立“广东雷能电力集团有限公司”,谢超超也是“广东雷能电力集团有限公司”其中一个股东。而且“总公司”和“雷能公司”的经营范围是重叠的,是同类型性质的企业。但是,从我国《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第三十五条可知,厂长(经理)有下列职责:(二)组织职工完成企业生产任务和各项经济技术指标,推进企业技术进步,提高经济效益,增强企业发展能力。(四)保护企业的合法权益和职工在企业内的正当权利。在我国《公司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前款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149条也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并且,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在《关于规范国有企业职工持股、投资的意见》国资发改革[2008]139号中也规定:严格限制职工投资关联关系企业;禁止职工投资与本企业经营同类业务的企业等。显然,谢超超作为所在企业的厂长(经理)、高级管理人员,不但不履行自己的职责,还参股自营与自己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与公司的控股股东“供电局”设立了“广东雷能电力集团有限公司”(注:该公司违反了国有企业主业企业的职工不得持有辅业企业股权的规定)。
综上所述,“总公司”的负责人谢超超违规参股同类型性质的企业(“雷能公司”),并与“供电局”、“雷能公司”负责人蔡建中等人串通一道违法行使职权。在由“供电局”摊派的人员掌管和控制着“总公司”所在单位的人、财、物的优势下,为了以达到其等占有集体企业资产之目的,向“总公司”本部、一、二、三公司的职工采取停工停薪的不法手段,置职工生死于不顾,威迫职工就范和离开所在的单位,其等不依法履行职责和不维护集体企业利益的行为,严重侵犯了职工的合法权益及集体企业的利益。
“总公司”职工们向湛江市总工会、湛江市劳动与社会保障局、湛江市人民法院、湛江市人民政府、湛江市人民检察院以及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人民政府、南方电网公司、广东电网公司等处去合法维权都得不到合法、合理妥善地解决。现“总公司”的职工被停工停薪至今已两年多了,职工仍处于没有工资,没有生活出路,终日彷徨的日子里。在“总公司”职工迫于无奈的情况下,唯有恳请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及相关职能部门及社会对“总公司”负责人(谢超超)、“供电局”、“雷能公司”负责人(蔡建中)等人进行彻查,立即制止以上等人借改制之名对“总公司”职工进行逼迫就范的侵犯职工合法权益和损害集体所有制企业利益之行为。以便按国家“保稳定、保民生、保增长”及“十二五”等方针政策来维护集体企业的利益和解决被停工停薪职工的生活出路。
2012年04月16日